站长论坛 站长下载 站长工具 小说阅读 域名主机 源码商城

盗帐号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来源:第九空间 | 作者: |  时间:2007-10-22 16:05:04 | 浏览:171次 ]
作为一名网络游戏高手,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志磊一直非常关注由网络游戏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高志磊律师指出,有四方面的问题有待立法部门制定相关解释来规范审判实践判决标准。

问题一:起诉资格如何认定?

在虚拟世界里,玩家一般将真实身份隐藏起来,那么,一旦他们遇到网络游戏引发的纠纷,就涉及一个身份如何被法院认定的问题。
高志磊律师认为,玩家本人只要拿出自己的账户,包括拿出有关该网络游戏的点数卡就能证明自己是该卡的实际消费者,也就具备起诉资格。

问题二:玩家“外挂”谁来举证?

对于游戏玩家被指使用“外挂”的问题,高志磊律师认为,游戏运营商应该负有举证责任。因为相对玩家而言,运营商处于强势地位,他们对服务器的参数变化能有一个具体数据。如果运营商拿不出有关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问题三:虚拟物品有无物权?

虚拟物品”是否有物权在法律界争议颇多。高志磊律师认为,物是有形的,但网络里的武器装备等物品是无形的、虚拟的。有的人认为它值1000元,也有的人认为一文不值,所以应认定为没有物权。
但是,如果有人把这些“虚拟物品”替换为等值代币券或点数卡,它就是有形的,应认定为具有物权。

问题四:怎样担责才算合理?

高志磊律师举例说,如果玩家培养的游戏角色达到了一定级别,现有足够证据表明他存在外挂问题,那么,游戏运营商将其换到一个低级别角色的做法是比较合理的。这是因为玩家违约在先,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高律师同时指出,有些玩家的点数卡只用去1点,就因为使用外挂而被运营商封停账号。这样一来,卡内剩下的99点须在玩家再次购买点数卡后才能激活,这就显得不合理。“因为运营商迫使玩家用钱换取剩下的游戏时间,侵犯了玩家继续消费的权利。”

参考资料:

[一名专门在网上叫卖网络游戏虚拟装备的“玩家”被人“绑架”后,对方从他身上掳走3000多元现金和信用卡上的4800元,并逼他说出游戏帐号,从网络游戏“热血传奇”中夺走了他的精良装备,这些装备在市场上可卖到8000多元。
明天,本案的4名被告人将在徐汇区法院出庭受审。然而,本案的案外话题却更加引人关注,网络游戏装备这样的虚拟财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夺走他人的网络游戏装备到底犯不犯法?目前,法律界对这个话题仍争论不休、莫衷一是。]

价值8000元游戏装备被抢走

去年10月25日晚上8点,浙江来沪人员杨某带着妻儿来到本市徐汇区宜山路附近的一家网吧门口,一名安徽口音的男子悄悄地靠上去,和杨某说了几句话,随即两个人一起跑到一辆灰色面包车边。突然,杨某身边出现了三名不明身份的人,他们和安徽男子一起将杨某强行推进面包车。
在面包车上,4名男子不由分说将杨某一阵暴打,然后逼迫他交出3000多元现金。此时杨某方才明白遇上打劫的了。那伙人搜出了杨某的信用卡,要杨说出密码,并威胁说如果说错一次就砍掉一根手指头。杨某无奈之下只得如实将密码告诉了他们。随后有人下车去取钱了。
这伙人并未就此罢休,又迫使杨某说出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的游戏帐号,一人下车后拿着杨某的游戏帐号到网吧进入游戏取走了杨某所有的游戏装备,包括两把“屠龙刀”、一件“雷霆战甲”、一对“圣战手镯”以及一枚43号“勋章”等。这些装备都是杨某近两年来苦心积累下来的虚拟财产,市场价值达8000元。
当晚11点,这伙人在一个偏僻处将杨某推下车,然后迅速消失在夜幕中。
作案人也是“玩家”
杨某认为这次遭劫绝非偶然,可能与他平时买卖游戏装备有关。就在5个小时以前,杨家的妻子接到一个电话,一名男子要求购买一个43号“勋章”。这个高级游戏装备在“热血传奇”里属极品,非常稀少,杨妻开价3500元。双方在电话里敲定价钱后,约定当晚8点到某网吧当面交易。
晚上8时许,杨某带着妻子、孩子如约前往网吧,结果就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警方接到报警后调取了银行监控录像。杨某证实,画面中两名取款的青年男子正是实施抢劫的其中两人。警方分析,从被抢的网络游戏装备来看,作案人员熟悉“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经过三天的走访调查,一名安徽籍的年轻男子进入警方的视野,他姓高,案发之前经常到网吧里玩游戏,但之后突然消失了。警方很快查到他的暂住地,将他抓获。随后,他的同伙——高某的弟弟以及两名安徽老乡先后落网。

游戏装备未被计入被劫财物中

高某向警方交代,早在2004年,他就知道有个叫“郭进”的人专门买卖游戏装备,去年他想买“热血传奇”的装备,便与“郭进”联系,双方在电话中商定价款为800元,通过汇款方式结清。钱寄出去了,但“郭进”称没收到,游戏装备自然也没给高某。无端丢了800元,高某心里一直憋着气,于是策划了这场抢劫案。而“郭进”后来被证实就是杨某。
记者注意到,高某等4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公诉人没有将杨某损失的游戏装备计算入被抢劫的财物中。在查明犯罪事实中,公诉人提到:“高某则至网吧取得杨某‘热血传奇’游戏装备”。目前,国家对虚拟财产的属性尚未明确,法律界对此观点迥异。
争论虚拟财物到底有无物权?
网络游戏自问世以来,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已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一些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玩家的虚拟财产销赃牟利,有的甚至干脆明抢游戏装备。由于我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立法的空白,至使玩家投诉无门。
那么,虚拟财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法律界对此有多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或称“电磁记录”,它无形(无体),无法为其确定具体的价格,因此不具有财产属性,当一款网络游戏停止运营后它也随之消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以及我国《著作权法》,服务商创作完成了一款网络游戏,自然享有对其设计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游戏装备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志磊近年来一直关注由网络游戏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他认为物是有形的,但网络里的武器装备等物品是无形的、虚拟的。有的人认为它值1000元,也有的人认为一文不值,所以应认定为没有物权。但是,如果有人把这些“虚拟物品”替换为等值代币券或点数卡,它就是有形的,应认定为具有物权。

一“玩家”网上盗游戏装备被判刑

侵犯虚拟物权也犯法!一网名叫“白文衣士”的游戏玩家,盗窃多名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转卖他人,获利3000余元。2005年12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这起虚拟财物犯罪案件宣判,“白文衣士”犯盗窃罪,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白文衣士”真名叫颜亿凡,今年20岁,他伪造“玩家”的身份证、截取“玩家”的网易通行证号,然后以被害人网络游戏帐号的安全码被盗或丢失为由,骗取网易公司发出新的安全码,之后再用该安全码登陆“大话西游2”网络游戏,先后盗得多名被害人的“斩妖剑”、“混元盘金锁”等游戏装备,后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
2005年1月9日,颜亿凡被抓获归案。经网易公司估算,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69070万“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05元。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虚拟装备依附于游戏中的虚拟人物,是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的电磁记录。对于玩家来说,虚拟装备是其交付了费用获得许可使用游戏软件和虚拟人物的权利后,再付出创造性劳动获取的虚拟物品。因此,本案涉及的虚拟装备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属于盗窃罪的调整对象,且盗窃数额达到定罪标准,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评论

  称  呼:
  内  容: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广告

本站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