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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小说等涉嫌侵权站的请注意了

[ 来源:东北新闻网 | 作者:蓝浪 |  时间:2007-08-18 12:25:05 | 浏览:121次 ]
  如今,诸多网站以读者为中心提供超值服务,吸引他们访问,努力提高自己网站的点击率。但稍有不慎,就会卷入侵权纠纷之中。今年以来,市法院已审理了多起网络传播侵权案件,网站侵权者均遭败诉并赔偿。本期《法官说法》,提醒网站经营者必须遵守相关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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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纸诉状

  引出网络传播侵权案

  2006年开始,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在全国开展打击网络传播侵权活动,战火也烧到了沈阳。沈阳“逸海书城”网站因下载作家毕淑敏作品,被推上被告席。

  原来2005年2月1日,中文在线与作家毕淑敏签订协议,该公司独家以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毕淑敏的《红处方》、《我很重要》、《血玲珑》等作品,并可独立对上述授权范围内数字图书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维权活动。

  2006年4月6日,中文在线发现“逸海书城”为丰富网站内容、吸引用户访问,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在其所属的逸海书城网免费为用户下载毕淑敏上述作品。

  中文在线认为,该网站的侵权行为使他们公司数字图书的销售量巨减,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侵害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为该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的公司和网站注册人王某赔偿经济损失46440元。

  网站辩称

  没用于商业经营不侵权

  网站技术支持公司辩称:逸海书城网站是个人网站,注册的所有人是王某,网站并不归公司所有和管辖,公司只是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进行备案登记,所以不应成为被告。逸海书城网站的首页已声明所有的作品均为私人收藏,仅仅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这些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另外,逸海书城也没有为浏览其网页的读者提供免费的下载服务,不存在打包下载功能,不会影响中文在线的销售活动。

  王某辩称:逸海书城是个人性质的网站,主要是学习和欣赏,不用于商业经营,并且网站上面的作品主要是由网友上传,所以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自己没有侵权。 

  未经许可

  网站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王某作为逸海书城网站的主办者、经营者,明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仍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主张逸海书城网站上的文学作品均为个人收藏性质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王某虽然在网站首页作了公开声明,但不能改变其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涉案作品行为的性质。

  为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的公司虽不是逸海书城网站的经营者,但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即逸海书城网站的经营者。因此,该公司与王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网站主人赔偿

  那么,该如何作出赔偿呢?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将造成中文在线已经上传到网站上的相关数字作品的购买量下降,给中文在线造成损失。但这种损失是难以确定的,应当按照被告的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节省了本应支付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这是被告的直接获利。中文在线主张按照出版文字作品的稿酬标准每千字45元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制定网络传播数字化作品稿酬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按出版文字作品的稿酬计算标准作为参考依据,同时考虑被告的侵权情节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额为1万元。对中文在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4500元,被告也应当予以赔偿。市法院于近日判王某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14500元;网站技术支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哪些作品须付费?

  负责审理此案的市法院民四庭法官马越飞告诉记者,信息网络传播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对报纸文章来说,记者采写的个人专访、调查性报道、深度报道、新闻图片等,网络媒体均不能随便转载,像沈阳日报《法官说法》专栏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站必须遵守这一游戏规则。

  ■12种情形可不付费

  网络传播也有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主要有: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媒体之间刊登或播放的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还应注意作者是否声明作者权利。

  ■侵权要立即删除相关内容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很小,在现实中缺乏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的必要性。为此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侵犯其权利,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书面通知,应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并转告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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